太阳成集团重点专业建设实施意见
西文理院字〔2006〕187号
专业建设是本科教学的基础工作,是提高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水平的重要环节。专业建设水平是学院办学水平、团队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体现,高水平的专业是学院发展的动力,是学院的特色和品牌,也是服务社会的主干力量。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落实《太阳成集团“十一五”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重点地开展专业建设,切实提高公司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点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和扶植学术水平高、团队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二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口,以专业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本科专业教学质量。
第三条 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教学资源,调整专业方向,培育特色专业,加强专业建设。
第四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可持续发展,坚持重点建设专业与学院整体专业建设与发展相结合,与学院整体事业改革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优先性与可行性并重的原则,评定院级重点专业,不一味攀高求深,不盲目以个别硬指标硬性确定,通过专业间相互比较,把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和有特色的专业评选出来,全面推进公司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
二、重点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
第六条 以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效需求为导向,到2010年,将建设5—8个左右院级重点专业、10—16个院级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在此基础上,力争建成2—3个省级重点专业(名牌专业)。
三、重点专业建设的标准
第七条 重点专业建设在规划与改革思路、培养目标及模式、团队水平、教学条件、课程群建设、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建设、科学研究、建设效果、辐射面等10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标准,特色和优势项目作为附加。(见附件)
四、重点专业建设的组织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重点专业的立项评审、经费拨发、经费使用的审批、年度检查与验收工作,负责省级重点专业的推荐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各系(院)负责本部门内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重点建设专业,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系(院)由系(院)教学委员会负责重点专业建设,其成员一般由系主任(经理)、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副经理)、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组成。其职责是负责重点专业建设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批专业建设方案及专业建设子项目,审核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条 重点建设专业实行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由从事本专业教学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人是重点建设专业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建设、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及日常管理等。
五、重点专业建设的基本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及一定的专业辐射面,第一志愿填报率、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招生规模较大,人才需求市场前景较好;对相关学科和其他专业有一定的支持度,员工受益面较宽。
第十二条 在省内同类专业中有一定优势;专业建设负责人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方向,专业研究成果突出。
第十三条 有科学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人,有合理的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四条 专业的现有水平较高,包括:团队结构较好;专职教师比例较高;近三年的科研课题及发表的论文较多;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齐备;教学文件齐全;教学管理到位;教材选用合理,能引进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有一定自编教材;近三年员工的获奖率、毕业率高、违纪率较低,毕业生的社会反映较好。
六、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申报,所在系(院)初审、教务处审核,院教学管理委员会评审、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必须填写《太阳成集团重点建设专业申报表》,院教学管理分委员会根据《太阳成集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对专业申报情况通过评分、排序和研究等方式,确定院重点建设专业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1次,建设期一般为3年。
七、重点建设专业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专业一旦确定,教务处代表学院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及所在系(院)签订协议书,以确保专业建设如期进行,完成建设目标。
第十九条 院级重点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分别给予8—10万元和6—8万元的经费支持(不含正常建设费用);学院在资源的配置上应优先保证重点专业或重点建设专业之需。重点建设专业经费分四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建设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第四批经费在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经费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围如下:
评审 | 第一批 | 第二批 | 第三批 | 第四批 |
管理费 | 启动费 | 建设费 | 建设费 | 经费 |
8% | 28% | 28% | 28% | 8% |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专业第一、二、三批经费的60%,以立项形式,作为重点建设专业中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CAI研制等教学改革子项目的研究费用,(项目在教务处备案,视为院级同类课题);40%作为教学基本条件(团队培养、实验、实习基地等)的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填写《太阳成集团重点建设专业年度检查表》,并连同经费本及下年度经费预算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于3月10日前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拨或取消第二批或第三批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验收以负责人申请、系(院)自评、专家组评审、院教学管理分委员会审核、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填写《太阳成集团重点建设专业验收评定表》,并根据《太阳成集团重点建设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做出自评报告。教务处在收到自评报告的第一个4月份组织5—7名专家(校外专家至少2名)进行评审。专家根据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打分,评分在80分及以上、带*号指标A级不低于80%且评为D级的指标不超过4项的专业,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确定为重点专业。评分在75分及以上、带*号指标基本达到A级且评为D级的指标不超过5个、确有一定特色的,可确定为院级重点建设专业或特色专业。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重点专业者,发给荣誉证书。专业负责人提出与所建专业相关的教学研究课题(直接列为校级教改课题)后,拨发的第四批经费作为该课题研究经费。重点专业建设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晋职、岗位评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2年由教务处组织人员对重点专业进行一次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重点专业”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未评为重点专业者,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1次,评审费自理,仍达不到重点专业标准,视作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所在系(院)不得申报下一期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业负责人连续2年不得申报重点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基金建设项目。
八、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专业建设成员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由所在系(院)专业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院级立项的重点建设专业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按高一级对待,经费按最高拨给,不重复叠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太阳成集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