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和完善学院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院工作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提高学院行政管理水平和对学校决策的执行能力,促进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高教工委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教育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实行)》的通知(陕高教组发〔2017〕195号)》及中共太阳成集团委员会关于印发《太阳成集团二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西文理党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太阳集团官方网站入口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公司党委、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构成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学院教授、党总支委员、学工办主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院工会主席或教职工代表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经理、党总支书记商定。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经理或党总支书记召集。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会议内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内容: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规划、方案及措施等重要事项。
(二)研究团队建设、专业建设、团队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及设备采购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人才引进、人员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后备干部推荐选拔、教职工考核与奖惩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员工教育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制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其他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做好会前准备。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经理、党总支书记会前沟通、共同研究确定,由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各参会人员。
第七条 充分讨论议题。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经理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凡研究下列问题,会议由经理主持召开: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和专业建设、团队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事项;人才引进、人员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设备采购计划等。
凡研究下列问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召开: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员工教育管理;师生奖惩;重大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等。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党政联席会议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应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然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意见如出现重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如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根据所议事项的性质向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形成会议决议。对于所讨论的议题,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使用学校统一印发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并可根据情况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师生公布。
四、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凡未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事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缺席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分管院领导要组织认真落实和执行会议决定,经理、党总支书记要做好检查、指导协调工作。每个与会人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废止。对少数人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工作,没有提交而擅自做主,一经查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现象。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30日)